南湖新区2024年核对处置公示状况表(第二季度第二批)
来历:南湖新区商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刻:2024-09-24 16:59 阅读次数:
依据岳阳市2024年食物安全抽检方案,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售的“生姜”进行了日常监督查看抽样。该生姜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查验,噻虫胺,mg/kg,规范目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则,归于运营农药残留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一)生产运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则。鉴于当事人初度违法,且货值额度较小,未形成损害结果,能够依法减轻处分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施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减轻行政处分;(二)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细微,社会损害性较小的;”参照《湖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景象的裁量起伏“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范,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分,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